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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证据,罚款两万元!

近日

重庆江北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

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

作出罚款处罚

被处罚人小浩对处罚决定无异议




考虑到小浩及时认识错误,积极与原告和解,态度较为端正,重庆江北法院最终对小浩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。


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,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伪造证据、进行虚假陈述,不仅干扰审判工作秩序,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,还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
因此,人民法院必须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,坚持零容忍的态度。在此提醒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,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,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
相关法条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十三条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


第一百一十一条 妨害司法行为


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一十二条 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


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,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恶意诉讼、仲裁和调解


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,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

第一百八十九条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:


(一)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;


(二)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
(三)伪造、隐藏、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;


(四)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;


(五)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给当事人通风报信,协助其转移、隐匿财产的。



来源:江北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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